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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2061号 许昌明珠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方俊伟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20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3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亚许: 本院受理(2026)豫1025民再9号原审原告赵亚铭与原审被告邢建强、邢雪琴、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邢雪琴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襄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025民初4566号一案中第63页2015.2.18号的抵押担保书证据原件右下边“邢雪琴”签名及四处指纹是否为邢雪琴本人所签、所捺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邢雪琴现场采集字迹、指印样本,同时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将依法移送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技术部门定于2026年10月15日上午10:00采用计算机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届时请携带证件原件到襄城县人民法院6226号办公室参加该案件线上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过程。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摇号正常进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19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19)豫1025执1650号 郭保玲 来晓伟 孙彩鸽 11243.32元 雷鸣 2026年8月27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5)豫1025执恢97号 张战辉 姜晓丽 郑艳丽 426元 陈新社 2026年8月27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3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卢园园、单会歌、卢永安 孔萌萌 3000元 董世康 2025年8月26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1)豫1025执2591号 方红民 孙红伟 方红伟 10000元 陈新社 2026年8月26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2001号 许昌新万达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小营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2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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