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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110号 林明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伟鹏和被执行人林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亚龙: 本院受理原告邵远洋诉你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邵远洋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维权必要开支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检测费、误工费、律师费等。3、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支付十倍赔偿30000元。三项合计3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4月30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100号 张绍信、张素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石田生和被执行人张绍信、张素芳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81号 耿俊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耿晓和被执行人耿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71号 刘宝献、刘文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宁和被执行人刘宝献、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61号 李忠民、沧州鑫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元堂和被执行人李忠民、沧州鑫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7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恢104号 孙孝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孝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以物抵债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一、解除本院(2024)豫1025执26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校奎所有的豫VZF515福特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孙校奎所有的豫VZF515福特牌小型汽车按流拍价格132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孝会扣除案件受理费150元,评估费300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264元,实际抵债价格为9787元。上述车辆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归申请执行人孙孝会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孙孝会(身份证号码:410426197804103069)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雷鸣 联系电话:190 3685 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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