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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261号 牛国亮: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俊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221号 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氢水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1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俊超、侯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辛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6)豫1025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超、侯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辛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24日为5663.33元)。二、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辛强负担41元,被告张俊超、侯凤云负担2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张俊超、侯凤云负担。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俊超、侯凤云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申请人辛强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 DHJ137(车辆识别代号LFMKV30F1C0158218)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仍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被查封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5月19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伟涛: 本院受理原告康钰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康钰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围栏的费用8700元及逾期利息2065.16元(以8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13日暂计至2026年3月27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至)。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5月14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滕大样: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姚攀举诉你、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陈红、姚攀举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超、滕大样偿还二原告代偿款本金403,084.7元及利息(利息以403,0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自2022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按年率利4.5%计算利息,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截至2026年3月19日利息为194473.44元)。2.判令被告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5月13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131号 宋艺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晓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6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110号 林明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伟鹏和被执行人林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46号 于战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宗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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