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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顺利: 本院受理原告邵焕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邵焕峰承揽费用6256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6年2月24日起,以625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邵焕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张顺利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6月9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恢67号 陈新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文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恢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 联系电话:190 3685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261号 牛国亮: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俊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453号 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小勇、禹州市中陶卫浴有限公司、禹州盛轩纸业有限公司、杨红晓、王鹏哲、和莹莹、禹州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培赫、王克东、襄城县绿铭商贸有限公司 行内资金待划转挂账 26927 董世康 2026年 5月 25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199号 宋娜 李永刚 王小非 100元 薛亚朋 2026年5月25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483号 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满满、侯玉娇、襄城县瑞普农业有限公司、王培赫、和莹莹、襄城县嘉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大虎、王正通 行内资金待划转挂帐 38155.81 董世康 2026年 5月 22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221号 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氢水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1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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