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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577号 石磊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3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陈新社 联系电话:190 36856289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盛广峰: 本院受理原告盛利广诉你、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盛利广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2024)豫1025民初3300号赔偿款270589元,谅解费22000元,原告要求分得145000元,判令第三人将原告份额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7月28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0)豫1025执2297号 卢丽娜 杨京亮 郝沛娟 48000元 仲聪聪 2026年7月27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1702号 常囡囡 罗海燕 常彦辉 55.67元 马帅民 2026年7月24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18)豫1025执1223号 郭帅兵 周冰涛、周占印 张爱凡 14975 董世康 2026年 7月 24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18)豫1025执1223号 郭帅兵 周冰涛、周占印 曹永超 37895 董世康 2026年 7 月 24 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异31号 耿桂萍、张旭光: 本院受理周梦飞、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文昌路支行)与耿桂萍、张旭光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02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周梦飞为本院(2024)豫1025执恢4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异30号 董晓娜: 本院受理杨冠锋、杨芊怡、王廷欣、霍玲霞与许昌煜晟鞋业有限公司、董晓娜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02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董晓娜为本院(2024)豫1025执23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许昌煜晟鞋业有限公司在(2024)豫1025执2397号案件中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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