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跨域协作一揽子解纷多方联动实质性化解
跨域司法协作是打破地域管辖壁垒、整合审判资源、提升解纷效能的重要制度创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跨域联动解纷新模式,通过司法资源跨区域整合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以“一盘棋”思维推动关联案件一体化解,切实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效能。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在投入生产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时,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某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后,依法对该公司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初步研判认为,两案虽为独立诉讼,但均源于同一违法事实,若分别审理、简单裁判,不利于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襄城县人民法院主动对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启动跨域司法协作机制,两院法官共同会商案情,赴企业实地走访,全面了解违法事实、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精准把脉争议症结。同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对接,凝聚“依法履职、柔性执法、实质解纷”共识。调解过程中,法官既严肃指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督促其切实落实整改、增强法治意识;又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执法刚性与人文关怀,结合企业整改态度及实际困难合理优化处理方式。经多轮耐心协调,双方最终就罚款金额、缴纳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两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企业亦按期完成环保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跨域司法协作与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同一违法行为引发的两起关联行政诉讼,襄城县人民法院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地域管辖界限,通过跨域协作实现审判资源共享与解纷力量整合,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和程序空转,促成“一案双立、两院联调、府院协同、一揽子化解”的良好效果。跨域协作机制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府院联动则推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从“对簿公堂”走向平等对话,实现了从个案协调向源头治理的延伸。本案的妥善处理,充分彰显了跨域司法协作与府院联动机制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裁判尺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的制度优势,为深化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
某检测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府院联动双向发力柔性执法助企重生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是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从“命令服从”走向“平等对话”,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纷方案,实现依法行政与护航发展的双赢共赢。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系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中小型检测机构。2025年5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对多排气管车辆仅检测单管即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该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已主动整改,对处罚幅度存有异议,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迅速展开案情研判,深入企业一线实地查看检测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调阅整改台账,与企业负责人、技术主管及一线检测人员座谈交流,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际与环保整改进展。通过细致调研,合议庭查明该企业违法行为系因检测人员操作不规范所致,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案发后企业已主动对全部检测线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建立内部复核制度,整改态度积极。
基于此,合议庭精准把握案件症结,确立“调解优先、府院联动”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严肃约谈企业负责人,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商解决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坚持双向沟通、释法说理,一方面引导企业正视违法行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综合考量企业整改表现及经营困难,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经多轮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当调整罚款额度并准许分期缴纳,企业则承诺按期完成全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建立长效环保管理机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涉企行政处罚争议的典型范例。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但处罚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充分考虑相对人整改情节,需要司法审查予以回应。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动搭建沟通平台,既坚持严格执法导向,又兼顾企业发展需求,促使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裁量权,推动行政争议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府院联动模式有效弥合了行政执法刚性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张力,在维护环境监管严肃性的同时,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留足空间,实现了行政管理目标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对促进行政机关柔性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某建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司法温度护航中小企业精准施策激发市场活力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中,坚持维护法律权威与服务经济发展并重,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生存发展留足空间,以司法温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共促共进。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系从事新型建材生产的中小企业,持续按照环保管理要求推进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2024年5月,该公司在设备升级调试期间,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出现短期超标;同年8月,该公司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温湿度参数出现异常,在线监测平台无故障报警记录。某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取证后,分别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204000元;针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罚款45000元。该公司认为超标排放系设备调试阶段产生的临时性现象,不存在主观排污故意,且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说明情况并积极整改,行政处罚幅度过重,遂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份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研判案情,发现本案虽涉及两项违法事实,但企业系为响应环保政策主动实施设备升级改造,超标发生在调试窗口期,不具有主观违法故意,且企业整改态度积极。若简单一判了之,高额罚款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亦不利于环保治理目标的实现。为此,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承办法官会同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赴企业实地走访,全面了解设备升级改造进展、环保设施运行现状及企业经营困难,精准把握争议症结。协调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双向释明、居中疏导:一方面向企业深入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设备调试不能成为超标排污的免责事由,引导其正视违法行为、切实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充分协商,建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综合考量企业主动整改、积极治污的客观情节,合理优化处罚幅度,探索分期缴纳方式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将两项罚款分别调整为100000元及20000元,企业则承诺按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建立长效环保管理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关注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以精准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过重的行政处罚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人民法院深刻把握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定位,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在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整改的实际情节,将司法服务延伸至争议化解全过程。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环境执法权威,又避免了企业因巨额罚款陷入经营困境,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彰显了司法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责任担当,对引导中小微企业自觉守法经营、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化解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