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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1591号 王长清: 本院受理你与梁益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1510号 王付强: 本院受理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民事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1401号 亳州市兴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襄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1411号 刘焕焕: 本院受理你与湖北久玖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4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1241号 许昌淼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宁陵县佳隆鞋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高旭: 本院受理原告胡秋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高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秋焕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高旭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5月1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崔焕清: 本院受理原告冯留店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崔焕清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651.56元及资金占用费(租金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1日。资金占用费以10651.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止);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6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5月13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郭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纪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纪安欠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纪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郭志强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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