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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661号 杨光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耿帅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执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6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2)豫1025执679号 程旭东 赵占卿 刘朝阳 8000元 薛亚朋 2026年2月27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606号 盛艺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龚婉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6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3740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5)豫1025执恢259号 徐二辽 张冠廷、宋丙兵、杨晓芳 徐崇盛 100000 董世康 2026年 2 月 26 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1)豫1025执2191号 陈禄增 孙恒 陈茜茜 15400元 陈新社 2026年2月26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600号 司胜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冀蕊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3740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560号 樊燎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颖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5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3740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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