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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676号 田卫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6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36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656号 关军盈: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昌昊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46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恢141号 温伟锋: 本院受理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恢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 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2501号 王朝然: 本院受理林金玉申请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 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7)豫1025执1834号 本院在执行姜聪慧与李胜军、杜欢欢、徐继伟、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继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聪慧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徐继伟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徐继伟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徐继伟,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番田镇大吴村,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706173012。 二、执行标的、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继伟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徐继伟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三、悬赏金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 四、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维滔, 联系电话:19036856197,邮编:461700,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8月2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7)豫1025执1834号 本院在执行姜聪慧与李胜军、杜欢欢、徐继伟、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欢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聪慧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杜欢欢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杜欢欢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杜欢欢,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番田镇大吴村,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610153025。 二、执行标的、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欢欢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杜欢欢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三、悬赏金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 四、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维滔, 联系电话:19036856197,邮编:461700,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8月2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7)豫1025执1834号 本院在执行姜聪慧与李胜军、杜欢欢、徐继伟、温县龙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胜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聪慧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李胜军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李胜军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李胜军,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李庄古城西,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60520201X。 二、执行标的、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胜军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李胜军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三、悬赏金计算方式: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十; 四、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维滔, 联系电话:19036856197,邮编:461700,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8月2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571号 赵志刚: 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5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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