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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滕大样: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姚攀举诉你、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陈红、姚攀举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超、滕大样偿还二原告代偿款本金403,084.7元及利息(利息以403,0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自2022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按年率利4.5%计算利息,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截至2026年3月19日利息为194473.44元)。2.判令被告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5月13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110号 林明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伟鹏和被执行人林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46号 于战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宗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996号 冀腾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桥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9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960号 那基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佳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956号 陈小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856号 陈建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许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周灏威 联系电话:186 3740 688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48号 平顶山常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 联系电话:190 3685 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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