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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亚龙: 本院受理原告邵远洋诉你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远洋货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邵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邵远洋负担618元,被告王亚龙负担58元。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7月8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朝雨、仲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宇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照月息1分暂计至2026年5月11日止共2.4万元,利息延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7月3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伟涛: 本院受理原告康钰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钰顺承揽费用87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2年8月13日起,以8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武伟涛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7月3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051号 襄城县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柴军辉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1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981号 杜冰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国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961号 赵延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306号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王伟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 3900元 周灏威 2026年6月28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6)豫1025执恢48号 赵亚铭 邢雪琴等 王闯 1298211元 师旭磊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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