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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瑞玲、韩亚飞、周培培、周欢欢、周钦: 本院受理王巧利诉被告方勇、周瑞玲、韩亚飞、周培培、周欢欢、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5)豫102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勇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方勇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02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10月14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918号 谭军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99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联系电话:190 3685 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80号 姜会珍: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8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联系电话:190 3685 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48号 刘占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1)衢仲字第1-24396号仲裁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联系电话:190 3685 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38号 襄城县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晓永申请执行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41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 联系电话:190 3685 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906号 张素云、贾关甫: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9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33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孙紫睿联系电话:190 3685 609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96号 李豪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书伟申请执行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4)豫1025民初577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孙紫睿联系电话:190 3685 609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86号 张艳娜、张克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许襄证执字第53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本院地址:襄城县八七东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孙紫睿联系电话:190 3685 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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