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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石梦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黄鑫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8427.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7.1元(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6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1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从2026年7月2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维权费用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以上诉求暂合计11474.42。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8月21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相业: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相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会承揽费用485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6年5月27日起,以48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国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杨相业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8月11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577号 石磊鑫: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6)豫1025执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3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陈新社 联系电话:190 36856289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741号 周俊远: 本院受理的刘成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7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3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025执1721号 王瑞恒: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坤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025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盛广峰: 本院受理原告盛利广诉你、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盛利广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2024)豫1025民初3300号赔偿款270589元,谅解费22000元,原告要求分得145000元,判令第三人将原告份额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7月28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0)豫1025执2297号 卢丽娜 杨京亮 郝沛娟 48000元 仲聪聪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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