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握手言和。承办法官张玉硕将一场即将陷入鉴定拉锯战的纠纷妥善化解于庭前。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自建房合同,约定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两层楼房。张某完成地基和一层封顶后,李某对施工质量不满,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停工。李某已支付9万元(含1万元定金和8万元进度款),却因合同未写明地基是否单独计费、中途停工定金如何处理,坚决不同意张某运走遗留工地的钢管、模板等施工工具。张某遂诉至法院索要尾款及建材折价,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修复费用。若按常规审理路径启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不仅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尚未完工的房屋也将在僵持中面临风吹雨淋,于双方而言均无益处。
面对错综复杂的争议,承办法官张玉硕并未机械推进鉴定程序。她仔细查阅合同后发现,双方对付款节点、停工后果等关键事项约定确实存在空白,全部矛盾实质上均指向那1万元定金的归属问题。厘清这一焦点后,张玉硕随即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为原告细算时间账——鉴定周期长、花费高,适当退让方为上策;为被告算清得失账——地基确已开挖、人工确已投入,合理让步方能推动房屋尽早收尾。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疏导,双方逐步放下对立情绪,最终张某退还李某定金3000元,李某放行被扣留的建筑工具,纠纷一次性了结。
件虽小,教训却深。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合同条款过于“模糊”。农村建房多依托熟人介绍、口头协商,即便形成书面合同,也常仅有价格约定而缺失违约细则。张玉硕法官借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条件日益改善,回乡建房本是喜事,但“丑话说在前头”并非坏事。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各阶段验收标准、付款节点以及停工情形、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将权利义务白纸黑字固定下来,恰是对双方情谊最为稳妥的保护。
案结不是终点,事了人和才是追求。襄城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以“俯下身子听民声、耐住性子解心结”的务实作风,把调解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用有力量、有温度、有是非的司法裁判与司法服务,守护万家灯火的安宁与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