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中守约方法定解除权的认定及网络账号剥离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网络直播 法定解除权 账号剥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李某蒙与河南某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煌传媒公司)签订《合作主播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李某蒙成为该公司旗下签约主播。合同约定,某煌传媒公司为李某蒙提供技术支持、专属资源和优先合作机会,李某蒙在某煌传媒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同时约定合同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合同解除情形及违约责任。同日,双方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李某蒙向某煌传媒公司推荐主播,某煌传媒公司支付报酬。
签约后,李某蒙在某煌传媒公司指定的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某煌传媒公司向李某蒙提供了直播场地、专业设备以及人力资源支持。因某煌传媒公司未提供短视频运营、流量扶持以及经纪人跟播等服务,李某蒙于2024年12月11日向某煌传媒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隔天送达。2025年1月21日,李某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于2024年12月13日解除;2.某煌传媒公司支付经纪酬金9086元;3.某煌传媒公司配合李某蒙在抖音平台剥离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4.本案受理费由河南某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豫102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李某蒙与某煌传媒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于2024年12月13日解除;二、某煌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某蒙在抖音平台完成剥离李某蒙抖音账号与某煌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三、驳回李某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蒙、河南某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某蒙对《经纪合同》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二是合同解除后,某煌传媒公司是否需要配合李某蒙剥离抖音账号的合作关系。
一、关于李某蒙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中,自履约以来,李某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视频更新,保持有效直播天数,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但某煌传媒公司未按约提供短视频运营、流量扶持以及经纪人跟播等服务,致使李某蒙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某煌传媒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李某蒙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和对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解除后,某煌传媒公司是否需要配合李某蒙剥离抖音账号的合作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抖音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李某蒙使用自己注册并实名登记的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发布内容与李某蒙本人联系紧密,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李某蒙个人劳动、粉丝喜爱密不可分,抖音账号与李某蒙之间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加之双方未对账号归属做出约定,抖音账号归李某蒙所有更为适当,合同终止后,某煌传媒公司应当配合李某蒙在抖音账号剥离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核心在于审查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须综合考虑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关系终止后的账号权属问题。网络主播本人注册并实名认证的账号,发布内容与主播本人密切相关,账号与主播之间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合同终止后,账号归主播所有更为恰当,经纪公司有义务配合剥离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第566条
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02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