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存在同一罪名下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应当区分各次行为中的主从、作用大小,综合评价整体罪责
关键词 刑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辉、靳某强系从事牛羊养殖的农户,2024年7月至8月,方某辉先后将其养殖的2只死羊、3只病羊低价售卖给杨某峰(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750元。经方某辉介绍,靳某强将其养殖的1只死羊、1只病羊、1头死牛低价售卖给杨某峰(另案处理),靳某强非法获利1400元,方某辉非法获取介绍费200元。案发后,方某辉、靳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豫102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靳某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方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元、靳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方某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后又撤诉,靳某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方某辉存在同一罪名下实施多次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区分各次行为中的主从、作用大小综合评价其整体罪责。
方某辉、靳某强存在共同犯罪行为,方某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靳某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方某辉售卖自己养殖的病死羊,同时作为中间人,介绍靳某强售卖病死牛羊,导致后续一系列案件的发生,方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靳某强经方某辉居间介绍售卖病死牛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鉴于方某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靳某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本案从犯,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方某辉、靳某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方某辉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靳某强自首、属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不仅单独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还积极介绍他人实施该类犯罪行为,应当区分各次行为中的主从、作用大小,综合评价整体罪责。在低价售卖病死牛羊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主动销售自己养殖的病死羊获得利润,其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同时,行为人积极从事中介活动,介绍他人售卖病死牛羊并获取报酬,导致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且在该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应结合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27条
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02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