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自照与被告高自强侵权责任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 1025 民初 43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高自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0元,由原告高自照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本院联系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谷亚聪
联系电话:0374-8397118
通讯地址: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