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超岭: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娥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627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姜红娥诉讼请求:一、判令婚生儿子刘鋆由姜红娥抚养。二、判令刘超岭支付姜红娥从2022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4万元,并支付刘鋆抚养费自2025年12月起每月1000元至成年。三、诉讼费由刘超岭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