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为我这个案件作出的努力我都看在眼里,我要留这儿接着好好过日子,因为襄县好、襄县人也好。”张某拄着拐杖激动地说。2026年1月12日,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当事人张某向襄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亚及行政庭送来两面锦旗,表达着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湖北随州小伙张某由樊某招聘到我县某公司从事刷漆工作,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2024年2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决张某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3月,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张某不服该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审理后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遂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县人社局积极复函、重新调查,撤销原决定并作出许(襄)人社工伤认字[2025]1号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又诉至我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重点对该公司转包、分包的合法性、招聘张某的樊某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核实,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行政庭第一时间到我院召开案情分析会,两级法院先后六次联系该公司、张某了解实质诉求,“背对背”“面对面”化解争议。明确告知公司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主体的自然人后要承担的责任,释明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一次次深入地释法明理,慢慢打消该公司的疑虑。与张某沟通时,中院行政庭袁庭长、我院行政庭王庭长认真倾听张某的诉求及家庭状况,引导张某消除对抗情绪、保持积极态度生活。最终,该公司与张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张某32万元。
考虑到张某身体状况及家庭现状,我院依托府院联动联动工作机制,主动同县住建局对接沟通,共同研判该案件履行难点与推进路径,释明协议履行紧迫性。县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监管、督促,压实其履行赔偿款主体责任。在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运行下,2025年12月5日,该公司足额支付给张某工伤赔偿款32万元。
该案是两级法院协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动打通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的生动例证。下一步,襄城县人民法院持续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密切法院上下级间协作,努力让公平正义、司法温暖都变得可知可感、可触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