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由于各乡镇征收标准不统一,加上征收对象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造成卫计委处罚决定生效后自动履行率偏低。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要么转移财产,要么下落不明,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抗拒执行,既影响到法院的执结率,又易发涉执信访,还降低了行政权威,也因此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各项成本。
襄城县法院大胆尝试以诉调对接的方式化解非诉行政执行争议,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与卫计委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探索以来,湛北乡的5起非诉行政执行全部行政协调成功,带动全县其他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主动和解达59人。
非诉行政执行预立案。行政庭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符合条件的,立案庭登记立案后,编行审字第X号移送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庭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先不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而进行非诉行政执行预立案登记,暂不进入执行程序,行政审判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诉调对接,先行进行行政协调。
加强非诉调解工作。行政审判人员首先到被处罚对象家中实地查看,面对面了解其家庭情况。其次与行政执法人员协商调解方案,根据各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征收期望值。最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法官、特邀调解员、村组干部、能说上话的群众、亲友团,全力做好被处罚对象的调解工作。
保全措施及时跟进。对被处罚对象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查实后作出冻结裁定,防止财产转移。冻结后告知被处罚对象,敦促其和解。被处罚对象不积极和解或和解不成的,行政庭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并移交冻结存款。
实现“五方共赢”。被处罚对象以最小的付出解决问题,不被司法拘留、罚款,不承担执行费,比较满意。法院不启动执行程序,节省有限的执行资源。行政机关不申请立案执行,减少行政执法环节。群众对这种为民着想、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充分认可,容易接受。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进一步好转,官民关系更加融洽,促进平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