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5 08:52: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5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陈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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