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延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新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5年9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延平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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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