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诸暨市澜芳足浴店、张澜涛:
本院受理原告肖芝梅诉你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肖芝梅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4年1月30日起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利息为1091.09元),(以上共计:21091.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