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盟飞:
本院受理原告栗豆豆与被告方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4740号判决:一、被告方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栗豆豆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栗豆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盟飞负担。 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