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康莉:
本院受理原告黄朋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黄朋超与被告康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朋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