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启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艳茹与被告王启龙离婚。二、原、被告儿子王子轩由原告张艳茹抚养,儿子王子硕由被告王启龙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艳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