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9 10:39:5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朋、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生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谢朋、朱志强、襄城县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谢朋、朱志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德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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