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代彦、胡代广: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辉诉胡代彦、胡代广、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代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0日的欠息为128239.57元,自2025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代广、王三伟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胡代广、王三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代彦追偿。三、驳回原告刘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8元,由原告刘永辉负担291元,被告胡代彦、胡代广、王三伟负担7677元。限你们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