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袁春生诉被告李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豫1025民初509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袁春生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亚兵支付原告袁春生货款72543元及利息(自2025年9月1日起,以72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8:30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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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