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钢:
本院受理原告关丽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289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民事裁定书。关丽阳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原被告婚生大女儿张娣、婚生二女儿张伊汐的抚养权归原告。三、依法判决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一套,位于廊坊市瑞丰道139号狮子城12-1-601不动产一套,不动产权权证号为0034182,房产一套为80万元,归被告所有。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