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异44号
张春生、靳利: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昌华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春生、靳利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02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春生、靳利为本院(2025)豫1025执159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方城县永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