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何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小改与被告周何民离婚。二、原告李小改、被告周何民生育的女儿周馨怡由原告李小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小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小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