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民初2840号
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潇珂与被告王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2840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用52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8:30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