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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9 08:14: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自强:

本院受理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自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531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8492.62元及利息20465.17元(以欠款本金18492.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按复利计收);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2025年7月9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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