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代彦、胡代广: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辉诉王三伟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刘永辉诉讼请求为: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44532.19元。(计息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以30元为本金,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止为144532.19元。自202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