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库泽源、库亚衡:
本院受理原告刘荡荡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库亚衡、谷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刘荡荡财产损失1285.33元。二、驳回原告刘荡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刘荡荡负担122元,被告库亚衡、谷国军负担50元。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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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