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谢鹏展: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鹏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旭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4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谢鹏展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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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