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何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162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李小改诉讼请求:一、判决李小改与周何民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周馨怡由李小改抚养,周何民每月支付李小改抚养费1000元至周馨怡年满十八周岁。三、诉讼费由周何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