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铭炆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铭炆2020年7月-2025年1月1日的抚养费25200元。二、被告赵艳艳自2025年1月2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刘铭炆抚养费730元。支付办法:2025年1月25日-2025年5月的抚养费3085元,被告赵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铭炆;自2025年6月起,被告赵艳艳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730元,直至原告刘铭炆年满十八周岁止。若被告赵艳艳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刘铭炆有权就逾期当月起两年内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三、驳回原告刘铭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艳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