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异27号
余俊涛: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国献、许昌劲弘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余俊涛执行异议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传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请求:申请追加余俊涛为(2022)豫1025执144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法庭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