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陆成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易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率至2023年9月23日;自2023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351.71元)。二、驳回原告张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陆成宇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