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洋:
本院受理原告肖荣与被告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肖荣提交的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肖荣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