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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0 09:17:1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1241号

许昌淼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宁陵县佳隆鞋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1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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