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武高旭:
本院受理原告胡秋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高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秋焕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高旭负担。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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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