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承办法官姚晓芹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工作,促使兄妹三人摒弃分歧、达成和解,既依法定分止争,又修复血脉亲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汤甲与被告汤乙、第三人汤丙系兄妹关系,汤甲系尹某的女儿,汤乙、汤丙系尹某的儿子。2024年9月,尹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49万元。经兄妹三人同意,2024年11月,保险公司将49万元支付至哥哥汤乙的银行账户。后因汤甲与两位哥哥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争议,故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
七里店法庭姚晓芹法官受理此案后,精准把握家事案件"情、理、法"交织的特点,确定"调解优先、修复亲情"的工作思路,通过三次"面对面+背靠背"调解,针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明理。调解过程中,姚法官精准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汤甲认为,兄妹三人应当对母亲的死亡赔偿进行平均分配,哥哥汤乙应当向其支付163000元。而汤乙、汤丙则认为,妹妹汤甲早已出嫁,且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较少,要求妹妹汤甲应在扣除丧葬费、医疗费、赡养费等费用后少分或者不分母亲的死亡赔偿金。庭审中,姚法官一方面进行释法明理,详细解释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原则,最大程度上消除彼此对法律认识的分歧;另一方面从血脉亲情出发,劝说双方以死者为重,引导兄妹回望共同成长历程,铭记母亲养育之恩,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理性友好协商,避免赢了官司丢了亲情。

经多次释法析理、情感疏导,双方最终打开心结,并于2025年5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乙现场支付汤甲10万元,由其自行支配。法庭干警李宇飞陪同至银行确认款项无误后,汤甲出具收到条。至此,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调解并现场履行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