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高杰、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豫1025民初521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亚峰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903716.67元)。二、被告高杰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张亚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25.84元,由原告张亚峰负担318.84元,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杰共同负担19607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张亚峰负担。裁定内容如下:一、将刘全营(41042********)与襄城县茨沟乡人民政府(现更名为襄城县人民政府茨沟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6日签订的《襄城县烟城路东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44)每年可取得的过渡安置费2万元予以冻结,不得向刘全营的继承人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提存。二、查封杨云霞、刘京雨继承刘全营位于襄城县阿里山路南段路东的三层自建房(价值50万元)。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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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