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香诉你、第三人马二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王青香诉讼请求为:1、判令位于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九里书香小区16号楼504室的拆迁安置房系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原告占该房屋80%的产权份额;被告和第三人各占该房物10%的产权份额,该套安置房价值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7日下午3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