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成功化解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雷某在司法拘留的震慑下主动履行义务,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40379元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实质化解,充分展现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情。

2024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王洛镇闫寨村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雷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三轮电动车乘坐人马某当场死亡,驾驶员雷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死者家属郭某(死者配偶)、马甲(死者长子)、马乙(死者长女)达成调解协议,先行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襄城县法院认定雷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于202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雷某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判决生效后,雷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三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承办干警孙紫睿多次约谈雷某,但其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为维护司法权威,襄城县法院依法对雷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执行承办干警孙紫睿持续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雷某阐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又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方案。最终,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同意将赔偿金额调整为40379元并一次性履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的高效执结,是襄城县法院践行“强制执行有力度,司法为民有温度”的生动注脚。当“刚柔并济”的执行哲学融入司法血脉,当“民生为上”的价值追求贯穿办案全程,襄城县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证明:司法裁判不仅是冰冷条文的适用,更是温暖人心的守护;强制执行不仅是权威的彰显,更是矛盾的消融。正如执行局局长樊高峰所言:“在胜诉权益捍卫与执行难度平衡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左手擎起司法权威之剑,右手捧起善意文明之灯,让每个执行案件都成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