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民初2248号
武高淼:
本院受理原告王举芳与被告武高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2248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为10000元,自2025年3月20日后至货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及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