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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08:43: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邢雪琴、郑亚许: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铭诉被告邢建强、来晓伟、张阳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2024)豫1025民初456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邢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亚铭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139500元)。二、被告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邢建强所负原告赵亚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建强追偿。三、被告邢雪琴在编号为新房权证第0901000113号的商用房产价值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邢建强所负原告赵亚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雪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建强追偿。四、驳回原告赵亚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39.70元,由原告赵亚铭负担627.70元,被告邢建强、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邢雪琴共同负担2031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诉中财产保全费1480元,共计5000元,被告邢建强、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邢雪琴共同负担。(2024)豫1025民初4566号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建强、邢雪琴、来晓伟、郑亚许、张阳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名下其他财产,限额为120万元。冻结、查封的期限均为一年。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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