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异12号
师金双: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妞、闫大永、闫二永、闫三永、闫贝贝,申请执行人闫朝发与被执行人师金双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02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因用短信、邮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闫贝贝为本院(2021)豫1025执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