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丁帅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亚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帅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亚鹏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1725元,共计31725元。二、驳回原告孙亚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原告孙亚鹏负担239.5元,被告丁帅兵负担648元。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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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