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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豪车投保百万,出险为何只赔5万?法官提醒:不足额投保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5-03-21 09:46:35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看待保险更加理性,并选择投保需要的险种。保险是分散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投保了就一定能得到全额赔偿吗?买了保险就代表万事大吉?郑州某汽配修理部老板王某最近就遇到了糟心事 —— 运输价值 955 万的劳斯莱斯时,货车顶棚突然脱落砸伤车头,本以为买了百万保险能全额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却只肯赔 5 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8日,某汽配修理部经营人王某微信联系李某(某保险公司员工),通过其在某保险公司为汽配修理部所有的一辆厢式货运车投保货物运输险,扫码支付保费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电子保单,并向其发送二人6月22日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含提示免赔额、承保范围、出险时注意事项等内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汽配修理部,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主险条款适用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某汽车配件修理部,由其办理一切理赔事宜……6.被保险人所托运车辆新车购置价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新车购置价超过100万元,必须购买临时货运险确保足额承保……7.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本保单保险人仅承担上述(一)至(三)项约定的保险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均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障范围。”汽配修理部该辆厢式货车在运输一辆价税合计955万元的劳斯莱斯车辆途中,运输车辆厢式货车车厢顶部铁皮脱落,将运输的劳斯莱斯车辆车头部砸伤,为此汽配修理部通过贷款赔偿48万元的修理费。事故发生后,汽配修理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万元。

法庭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本案货物运输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其无权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保险属于列明责任保险,保险人仅对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者隧道、码头坍塌以及在装货、卸货或者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认系因运输途中货车厢顶部铁皮脱落所致,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运输车辆价值高达955万元,而本案的保险金额仅为100万元,原告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便赔偿也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庭审中,被告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约定:“……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第三条,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原告庭审陈述,原告通过保险人员小李购买保险,业务员仅让交钱,然后出具保单,针对保险的性质、责任范围、理赔范围、免责事项均无任何的告知和说明,也未交付任何的保险条款。被告庭审陈述,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属于特别约定第七条列明的三种情况,特别约定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约定。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对运输的货物享有不同种的保险利益,而对被运输的货物所享有的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利益是所有权利益,而非承运人赔偿责任利益。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承运人,其要求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据此可以看出原告应当投保的是作为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物运输险。因此保险人认为原告在保险合同项下不具有保险利益。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未足额投保,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所托运车辆的购置价为955万元,原告仅投保100万元,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10.47%,保险标的产生的损失为48万元,被告应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付金额应为5.025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险不是 "护身符",投保时这三点一定要注意!看清保险责任:特别约定可能比条款更重要,本案中就是特别约定导致保障缩水。足额投保很关键:955 万豪车只 保 100 万,发生事故只能按比例赔付。留存投保证据:电子保单≠免责声明,聊天记录要备份!下次运输高价值货物前,不妨先看看保单这三个地方:保险金额、特别约定、免责条款。毕竟,保险的意义不是 "买个安慰",而是关键时刻能真金白银地兜底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作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政治部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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