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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撕毁证据原件,法院:予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5-02-28 09:03:29


“因小美当庭撕毁欠条原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息县法院审判庭里冲昏头脑的小美,在审判长阻拦未果后当场撕毁证据原件,被依法处罚。

基本案情

小帅与小美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后两人感情淡薄分手。为彻底分手,两人就恋爱期间的借款及消费等达成协议,小美向小帅出具欠条一张。后因小美并未如约还款,小帅便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2月中旬,杨店法庭立案后如约开庭审理,岂料庭审质证中,被告小美情绪激动,坚决声称欠条系原告逼迫自己所写,该欠条无效力,随后竟趁机当庭撕毁欠条原件,意图毁灭证据。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但情绪上头的小美不仅拒不认错且态度恶劣,导致庭审中断。为严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权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小美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向小美宣读罚款决定书。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小美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庭声泪俱下,说自己只是一时情绪上头,冲动之下才撕毁欠条的,并不是故意为之,请求法院撤回罚款决定书或减少罚款数额。承办法官向其告知罚款决定书已经作出无法撤回,并劝慰其以后要冷静表达诉求。最终,小美于当日下午向人民法院缴纳罚款2000元并诚恳地承认错误。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理智依规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及观点。如本案中,小美若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反驳,而非当场撕毁证据原件,该行为不仅不能消除债务,反而会使自己又添新债。鉴于被告小美的违法情节较轻,法院仅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若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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