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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必严惩!拒不支付57名农民工工资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25-02-12 08:48:58


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能支付而不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代某某在承包X县某住宅项目期间,共招募木工80余人,在总承包处累计领取工资款163万余元。其中发放工资款110万余元,私自挪用工资款17万元用于他途,致使5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款57万余元,经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履行并逃匿。后在天津站候车室被天津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控制,于2024年3月3日被X县公安局接回羁押。

法院审理

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在具有支付能力情况下挪用工资款,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以逃匿方式拒不履行,涉案金额达57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利益,夏邑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案件的审执工作,对恶意欠薪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本案中,代某某的行为已超越普通的民事违约范畴,代某某的欠薪行为,金额较大且在政府介入后仍拒绝支付,其性质恶劣,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代某某欠薪案的判决,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图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作为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务必保持冷静,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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