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失业后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可通过社保部门
领取失业保险金
虽然法律有规定
但实际上
失业保险金少缴漏缴的情况
仍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马某前往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坚持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缴哪项补哪项。
合同签订后,某单位为马某建立社保账户,于2019年11月起为马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2020年9月30日马某离职,在职共计12个月,期间某单位共为马某缴纳失业保险11个月。马某从某单位离职后到其他单位上班,后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过程中,马某到社保部门了解到某单位少缴纳1个月失业保险,导致其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月份缩短3个月,损失金额共计6117.3元。
马某于2024年10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某遂于11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支付因少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的损失共计6113.7元。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马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共计工作12个月,失业保险仅缴纳11个月。被告某单位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按规定足额为原告马某缴纳失业保险,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马某支付因此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在原告马某失业后,经原被告双方在社保部门核实,因失业保险少缴纳1个月,原告马某领取失业保险的月份缩短3个月,共计损失失业保险为6113.7元。综上,判决被告某单位支付原告马某失业保险损失6113.7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系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某单位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请,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应属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但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就不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作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马某在处于失业状态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单位承担。
法官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豁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失业保险金是失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确保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定要仔细对照相关政策,向经办机构咨询,避免造成损失。
关于劳动者维权,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仲裁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者能够证明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能证明因用人单位导致自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
作者: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藏婷婷、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