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民初1477号
梁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启俊与被告梁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1477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东风E70牌、车牌号为甘GD13221、车架号为LDP31B96389954的小型电动汽车一辆,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车辆实际价值4万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最后一期车辆按揭款3976.93元,并支付违约金35792.37元,合计39769.3元;四、本案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及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8:30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