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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1 08:42: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1025执异81


李才记、王定恩:

本院受理申请人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才记、王定恩,被执行人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邮寄、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李才记为本院(2021)豫1025执1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人民币87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王定恩为(2021)豫1025执19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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