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诚信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2025年1月9日,民一庭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情的起因是被告在第三人中介公司挂售房屋,原告通过中介公司查看房源后同意购买。经双方协商,原告支付被告66万元购房款,三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2万元押金,被告支付中介公司1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私自将案涉房屋以70万元价款出售给他人,其亲属到中介公司大闹解除转让合同,中介公司当场报警。之后,被告又将收取原告的1万元押金扔到中介公司处,自认为此事就此终结。原告因房屋无法交付,造成一系列经济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将中介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2000元。
庭审前,安静珂法官及时安排了三方调解。但因原告诉求过高,双方争议较大且情绪激动,无法促成和解。庭审时,安静珂法官仔细询问各方的矛盾点,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本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便当即指派书记员李嘉楠联系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李嘉楠快速熟悉案情,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调解思路,耐心进行释法明理,通过与三方当事人的23次电话联系、微信沟通及见面协调,最终各方均退让,三方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3月20日,经本院主持,被告通过中介公司当场将2万元押金归还原告,支付第三人中介公司服务费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8000元,分两期归还。同时原告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6000元。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三方当事人满意而归,并表示十分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辛苦调解。
法官说法: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出卖人违反了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既违背了契约精神,又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不仅不能从中受益,反而因其一房二卖的行为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