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选:
本院受理原告程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568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成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文选补付给原告程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90000元。二、判令被告李文选每月支付原告程成抚养费2000元至十八周岁止。三、原告程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由原告程成与被告李文选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原告程成年满十八周岁止。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李文选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